育嬰留停新制怎麼落地?內規、出勤、津貼實務重點

「HR,我想下週三、週五請育嬰假,可以嗎?」當員工開始這樣提出申請,你的系統準備好了嗎?115 年育嬰留停新制引入「按日申請」後,企業原有的出勤系統、薪資核算表格都需要配套更新。若沒有明確的內規,很容易在處理申請時手忙腳亂,甚至因計算錯誤而引發爭議。 那麼,一份完整的內規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內規應明定的四大重點


1. 申請流程與核准權限

基本流程:員工申請 ➔ 主管核准 ➔ HR 複核與存檔 ➔ 系統更新 (考勤/薪資)

務必簽署「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以免爭議,為避免資料不全來回補件,申請表請務必包含以下 5 項欄位:

【申請表內容】

  • 申請人姓名
  • 子女出生日期 (確認資格用)
  • 申請期間 (起訖日)
  • 申請方式 (勾選:月制 / 按日,若是按日需附日期清單)
  • 預計復職日

 

2. 考勤系統設定與績效出勤率計算

原則: 育嬰留停期間記錄為「留停」,不計為「缺勤」、「請假」或「曠職」。

建議做法:

  • 在考勤系統新增「育嬰留停」專用代碼(如:PL),以與其他假別明確區分。
  • 按日申請時,務必標示具體日期(例如:1/6、1/7、1/8 為留停),而非僅記錄天數。
  • 月報表應分列「應出勤日數」、「育嬰留停日數」與「實際出勤日數」,確保薪資與績效核算無誤。
  • 關鍵重點:計算績效出勤率時,分母應扣除留停日數,即「實際出勤日數 ÷ (月應出勤日數 - 留停日數)」

 案例分析
1 月份全公司應上班天數為 22 天。員工小津申請了 5 天育嬰留停,其餘 17 天皆準時上班。
 

 錯誤算法 

直接以全月天數計算:17 ÷ 22 = 77%
➔ 後果:出勤率過低影響考績,屬對員工之『不利處分』,恐違反性平法。

 正確算法 

扣除留停日數後計算:17 ÷ (22 - 5) = 100%
➔ 結果:視同全勤。育嬰留停期間不計入考核分母,員工在「應出勤日」全數到工。

制度優化建議:考量新制實施後,傳統「全勤獎金」極易因扣發標準不明確而誤觸法網。建議企業可評估將全勤獎金併入底薪,直接降低違法扣薪的爭議風險,回歸以工作表現為主的績效考核制度。


3. 薪資與獎金核算

核心原則:

  • 本薪不給付:育嬰留停期間公司免付薪=工資,員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津貼
  • 當月按比例部分留停按實際出勤日計算(月薪÷30×出勤日)
  • 獎金按貢獻:年終/績效獎依年度出勤比例發放,不可全扣

 案例分析
員工小雲月薪 60,000 元,1月請 5 天育嬰留停:

  • 當月薪資:60,000 ÷ 30 × 25(月曆天數-留停) = 50,000 元
  • 年終 2 個月:2 × 60,000 × (355/365) = 117,260 元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年終獎金的關鍵在於「按在職比例發放」,而非因為申請育嬰留停就全數扣除。這點特別需要注意,因為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年終獎金的處理方式。 

 年終獎金常見誤區: 有些企業以為「留停期間 = 獎金全扣」,但若雇主僅因員工申請育嬰留停便完全拒發年終獎金,可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之「不利處分」。

 正確做法:應視「在職比例」發放——例如該年度實際工作 10 個月,年終就按 10/12 比例計算。這樣不僅符合法規,也能避免勞檢裁罰與後續爭議。

4.津貼發放需留意什麼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需給付該期間工資;符合條件者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政府加給,合計約 8 成。
  • 未滿 1 個月者,津貼以 30 日為 1 個月,按實際留停天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 同一個月若「部分出勤、部分按日留停」,公司薪資以實際出勤日數按比例計算;留停日的津貼由員工另行申請,不建議把「津貼」寫成公司薪資公式的一部分。

 小提醒:公司薪資單只需列「實際出勤日數×日薪」,留停日標註「育嬰留停,不給薪資」,津貼由員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案例分析
員工小鼎 2 月按日留停 5 天(非連續),假設該月應出勤 20 天,則實際出勤 15 天。公司僅就「15 天出勤日」給薪;小鼎的 5 天留停津貼則依規定按天數比例向勞保局申請核發(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

 

育嬰留停保險處裡


育嬰留停期間,勞健保與勞退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企業需要分別注意——

  • 勞保:雇主仍繼續替員工投保(公司70%負擔由政府全額補助)
  • 健保:不需退保(公司60%負擔由政府全額補助) 
  • 勞退:留停發生日起7日內申報停止提繳,等待員工復職後恢復提繳

 小提醒:勞退務必於育嬰留職停薪起算7日內申報停繳,否則可能面臨按月連續裁罰喔。


期滿復職常見狀況

育嬰留停期滿後,若員工原職位已消失,雇主應優先安排同等級職缺並與員工協商調動;若無合適職位且員工不同意,解僱仍需依法給預告工資並支付資遣費。復職當日雇主必須優先恢復原職或相同條件工作,同時書面向勞保局申報恢復勞保、勞退金提繳,並提供書面職務確認避免爭議。

 小提醒:復職當日完成勞退恢復申報,避免員工主張權益未完全保障。

結語

育嬰留停新制上路,「按日申請」確實讓薪資和考勤計算變得比以前複雜。 但換個角度想,這也是個讓企業把內部流程理順的好時機。提前把考勤代碼設好、把薪資公式調整好、把年終計算邏輯確認好,不僅能避免日後因計算錯誤引發爭議,更能讓 HR 在處理申請時有明確依據,不用每次都重新思考怎麼算。畢竟,清楚的內規不只保護員工權益,更是保護企業自己——當制度透明了,勞資雙方都更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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