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新制地雷!員工臨時請假就要批?雇主管理指南

育嬰留停新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最大變革是新增「按日申請」的彈性機制,打破過去以月為單位的慣例。這對雇主的人力調度、薪資核算與行政流程帶來全新挑戰。

我們將針對兩個最容易踩雷的狀況,跟各位老闆分享該怎麼因應,幫助大家快速掌握修法重點、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新制規定有哪些?

115年修法重點: 受僱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請領期間內,改以「按日申請」彈性育嬰留停。

簡單將新修法的制度內容如下:

申請人身分最多可請日數適用期間額度管制
單親或雙親其中一方每一子女最多30日子女滿3歲前,最長2年內1. 分2次申請為限
2. 與既有6個月津貼並行
雙親共同申請合計最多60日同上同上


「按日申請」期限會遇到的兩種情況:

原則的常規申請: 育嬰留停應於申請留停當日之五日前提出申請。

例外的突發狀況: 遇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緊急照顧需求時,得於前一日提出申請。


地雷一:「按日申請」是無限制的嗎?

許多雇主收到員工「按日申請」的請求時,容易誤以為員工可以「隨時請一天」。實際上,按日彈性留停是有總額度管制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建立追蹤機制

  • 製作「彈性育嬰留停額度追蹤表」,記錄每位員工的已用日數與剩餘額度
  • 在核准的請假單上,清楚註明核准期間及剩餘可用日數

超額申請的處理 
當員工超過額度上限時,應書面通知員工已達申請上限,無法再核准,並保留文件備查。

實際案例
員工小中在1月已用完30天的「按日育嬰留停」額度,2月又申請7天。這時雇主可以拿出追蹤表,告訴小中他的額度已用完,依法無法再核准。

案例分析

員工小中 1 月已用完「按日育嬰留停」30 日額度,2 月又再提出多 7 日的申請,雇主就可以拿彈性育嬰留停額度之追蹤紀錄表單,跟小中說明他按日育嬰留停的日數已達30 日之上限,依法將不再予以核准。


地雷二:員工「前一日申請」可以拒絕嗎?

新制明文允許「前一日申請」,雇主若逕自拒絕,等同違反法規。但關鍵是如何判斷「真正的突發狀況」,或者是「被濫用的突發狀況」。

雇主該怎麼做?

1. 明確定義「突發照顧事由」 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內規中載明以下情況:

  • 子女因疾病需就醫
  • 子女發生意外傷害,需緊急照護
  • 托育機構突然無法提供服務
  • 其他不可預見的突發狀況(由雇主個案判斷)

2. 要求提供佐證文件 可請員工提供:

  • 就醫證明、掛號單或就診收據
  • 托育機構或學校的通知
  • 簡短的照顧事由說明

3. 建立明確的申請流程

  • 突發狀況應於前一日17:00前提出(給雇主作業時間)
  • 需附上初步證明,或承諾事後補正
  • 保留所有申請與核准紀錄,供勞檢查證
  • 給予員工3天至1週的補正時間,避免因「未即時提供文件」直接拒絕

 真正的突發狀況案例:

員工小鼎平時表現良好,1月15日當天早上9點來訊:「我那2歲小孩昨天發燒,今天必須帶去就醫,今天能否算育嬰留停?」這類狀況,雇主應予核准,且待小鼎補足小孩發燒看診的佐證文件後,以將申請流程處理完備。

 被濫用的突發狀況案例:

員工小管連續三週,都在周一早上臨時申請周二要照顧1歲小孩,僅來訊「我的1歲小孩需要陪伴」之申請理由為據,且提供之佐證文件模糊不清(僅提供未顯示看診對象之醫療收據),雇主則須謹慎評估他的申請內容。


結語

新制上路後,雇主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追蹤額度、明確流程、保留紀錄。這樣既能保障員工權益,也能保護公司不踩法律紅線。遇到複雜個案時,建議尋求專業勞資顧問協助,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做出最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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