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業災害
一、職業災害是什麼
職業災害又稱「職災」,是指勞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場所、工作上的原因造成的「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如:執行高空作業時安全繩沒綁好導致勞工墜落受傷、甚至死亡(職業傷害),或是長時間過勞導致中風、心肌梗塞 (職業疾病)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實務見解已有所轉變——職災的認定範圍不再侷限於工作場所本身。若災害發生於勞工平日上下班的途中,同樣有機會被認定為職災;此外,公司舉辦的尾牙、員工旅遊等活動期間發生的意外,也可能被納入職災範疇, 老闆們不可不慎 。
在實務處理上,雇主通常會安排勞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檢查,評估受傷程度並取得診斷證明,以便向勞保局申報職災保險傷病給付。醫師在認定職災時,會就事故與工作的關聯性、相當因果關係、是否處於雇主監督管理之下,以及發病前工作環境是否存在相關暴露風險等面向進行綜合評估。政府亦有公告職業病種類表供各界參照,相關認定須由專業醫療單位進行,並非單憑勞資雙方陳述即可定論。
貳、職災發生時雇主的責任有哪些?
一、職災補償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雇主對於受職業災害之勞工,需負擔以下四種補償責任:
1. 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診療費用等相關支出 。
2. 原領工資補償
勞工於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若醫療期間逾兩年仍未痊癒, 且經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
3. 失能補償
若勞工經治療後仍遺存障害,雇主應依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按比例一次性給予失能補償。
4. 死亡補償
若勞工因職災身故時,雇主除應支付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之外,另須支付勞工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作為死亡補償。
雇主特別注意事項
依勞基法第61條規定,勞工受領補償的權利,若於兩年內未行使即消滅,且此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雙方亦不得對其進行讓與或抵消。
另依勞基法第62條規定,若涉及承攬與再承攬關係(即俗稱的「發包」),各層承攬公司對職災均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定作人或中間承攬人得向最終承攬人求償。
此外,依勞基法第63條之1規定,若涉及派遣關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須連帶負擔職災補償責任,要派單位不得以非直接雇主身分規避責任。
二、雇主補償責任抵充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病失能時,雇主固然須負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上述費用補償者可以是商業保險或是職災保險等。係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掉保險給付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但如果抵充後仍有不足額的地方,雇主仍需要補足金額。
惟須特別注意:在勞工實際領取保險給付之前,雇主仍應先行全額給付職災補償,待勞工領取給付後,再請求返還抵充金額,不得事先扣留或拒絕給付。
參、結論
職災是任何人都不願面對的意外,其衝擊不僅限於企業層面的損失,更深刻影響當事人與其家庭的身心健康,也往往動搖勞雇雙方長期建立的信賴關係。建議雇主提早做好風險控管與制度建置,才能從根本降低職災發生的機率。中鼎管理顧問願與您並肩同行,協助評估潛在風險、妥善處理勞資紛爭,共同打造安心、健康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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