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變形工時、延長工時,或延長工時總量管制單月54小時等涉及勞工基本權益的制度,都必須經過員工工會同意才能實施。然而,根據工會法第十一條,成立工會需有三十名以上勞工連署發起。台灣多數企業屬於中小型規模,往往因人數不足而難以成立工會,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召開勞資會議,才能行使上述制度。
勞資會議的目的,是在沒有工會的環境中,為勞資雙方提供一個平等溝通的平台。目前法律對於未召開勞資會議並無明文罰則,導致許多老闆不清楚這項義務,反而在不知情下觸法。為了避開這個常見的小地雷,以下為您整理幾項勞資會議的重要知識。
什麼時候要召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所謂「每三個月」,是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應在自行訂定的三個月(或更短)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會議應於七日前發出通知,提案則須於三日前告知各代表,讓勞資雙方代表能充分掌握開會資訊。(可參照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函)
勞資會議要怎麼舉行?
依法於規定時間內通知後,就可以著手準備進行會議了。一場合法合規的勞資會議,應符合以下要點:
● 選舉勞方代表前,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相關事宜。
● 事業單位內年滿十五歲的勞工,均享有選舉勞方代表的權利。
●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備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日後如有遞補、補選或改派情形,亦同。
● 勞資雙方代表需各過半數出席。若於工作時間召開,資方不得對出席代表不利處分,應給予公假。
● 協商結果須達成共識,或由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全程應留存會議紀錄,並由雙方代表如實簽名,不得偽造或填寫不實。
● 會議記錄建議保留五年。
勞資會議怎麼組成?
凡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召開勞資會議!但請特別注意,「全體員工到場」並不等於合法召開。勞資會議必須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完成合法組成、通知、記錄與備查等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常見的組成規範如下: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即為當然代表,無須另行選舉。
● 勞資雙方應有相同人數的代表出席,視事業單位規模各為二至十五人;事業單位人數一百人以上者,各方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 事業場所(如分公司、工廠、部門)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全體勞工二分之一時,該性別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
● 勞方代表原則上須年滿十五歲方有選舉資格;具管理職權的一級主管僅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該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選出代表;無勞資會議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出代表。
●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 代表選出後,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將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能決定什麼?
為什麼要開勞資會議?它究竟能帶來什麼影響?除了日常性的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外,下列涉及勞工基本權益的制度,均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1. 二週、四週及八週(依政府行事曆)的變形工時採用
2.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3. 延長工時總量138小時,且單月上限突破54小時
4. 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此限制因受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宣告違憲而失效,女性員工夜間上班需要勞資會議同意已不受法令所限制。)
5. 輪班制班次間隔時間的放寬
6. 四週變形工時中,不受例假「七休一」限制的休假調整
上述事項如果老闆們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便直接實施,將觸犯勞基法的處罰規定,務必特別留意。
結語
勞資會議是許多企業主容易忽略的合規小陷阱,千萬不要一個不小心就掉入其中。如果您對如何召開勞資會議仍有疑問,或希望建立更完善的管理制度,歡迎聯繫中鼎管理顧問,我們期待為您提供協助。
連結推薦:勞動部勞資會議成立、召開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