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看似簡單的「終止勞動契約」動作,實務上卻常因流程不完整導致企業損失慘重。許多雇主為了「快點結束」而忽略法定程序,結果不但沒省下成本,反而要補發預告工資、資遣費,甚至因違法資遣衍生高額賠償。以下解析三大實務地雷,協助企業掌握合法流程、降低勞資糾紛。
地雷一:把解僱當資遣,第一步就走錯
什麼是資遣?
依《勞基法》第11條,雇主因經營困難資遣勞工的法定事由包括: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
- 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人力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類情況下,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與資遣費。
資遣 vs 解僱快速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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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資遣(第11條) |
解僱(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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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經濟性解僱 |
懲戒性解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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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原因 |
歇業、虧損、縮編、不適任 |
曠工、洩密、暴力、重大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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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 |
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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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
需給付 |
不需給付 |
參考案例:
小中公司為縮編,將績效末位的小鼎直接以「懲戒解僱」開除,結果被認定應走資遣程序,最後要補發預告工資與高額資遣費。
小提醒:若誤用懲戒解僱,不僅無法節省成本,省下的費用仍須全數返還,反而付出雙倍代價。
地雷二:「不適任」沒留紀錄就資遣,恐判定違法資遣
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第11條第5款)資遣員工,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有責任舉證已提供改善機會、教育訓練或職務調整,但員工仍無法勝任,才能合法資遣。
雇主應存有完整書面紀錄,包含:
- 前置約談紀錄
詳實記載日期、參與人員、具體缺失、改善目標與期限。例:「小管業績未達目標50%,要求3個月內改善到80%以上」。 - 改善期限與目標
制定書面績效改善計畫(PIP),明確告知「在X月X日前需改善到Y標準」,並請員工簽名確認,證明員工確實知悉,以免日後爭議。 - 改善期間的追蹤與支持
記錄公司提供的「實質性協助」,如培訓課程、輔導協助或職務調整等資源,並定期記錄員工改善進度。 - 勞工的改善回應
保存員工對改善計畫的配合態度及實際改善的階段性成果。 - 最終評估紀錄
資遣前書面通知,明確說明「經給予改善期間與輔導協助後,員工仍未達到工作標準」,已確立合法依據。
小提醒:若缺乏書面紀錄,法院往往認定雇主「未給予改善機會」,直接判決資遣無效。務必嚴守「先約談→給改善機會→做改善紀錄→再資遣」流程,缺一不可。
地雷三:預告、資遣費、通報少一項,成本將不斷增加
資遣程序的最後一哩路,包含預告期、資遣費與通報三項法定義務。三者均有明確的時間與計算規範,若誤以為可「當天告知、當天結案」,往往因程序違法而須補發工資或面臨行政裁罰。以下逐一說明。
1. 履行法定預告義務與給予謀職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遣員工的預告天數依年資而定: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若請員工當日離職(未給足預告天數),須補發「預告期間工資」。此外預告期間內勞工享有「謀職假」,每週最多2日且工資照給。
參考案例:
員工小汎平均工資36,000元(日薪1,200元),年資滿3年。若當日離職,應補發:1,200元×30日=36,000元。
小提醒:謀職假僅適用非自願離職;自請離職或懲戒解僱則不適用。
2. 精確掌握新制資遣費核算
勞退新制計算標準:
-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
- 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
參考案例:
員工小鼎平均工資48,000元,年資3年6個月15天。因不能勝任工作依法資遣,其新制資遣費試算如下:
- 年資按比例換算:3 + (6/12) + (15/365) = 3.541年
- 資遣費:48,000元 × 0.5 × 3.541年 = 84,984元
小提醒:資遣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完畢。
計算可使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3. 確實履行資遣通報義務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註1),雇主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資訊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參考案例:
員工小雲預計6月20日離職,公司最晚須在6月10日(含)前完成通報。若拖到6月11日或更晚,即便補通報仍會因違法受罰。
小叮嚀: 完成資遣通報後如需撤銷或修正內容,應備函或修正名冊加蓋印章,掛號寄送至原通報機關辦理並自行留存備查。
總結
資遣絕非「當天告知、當天算錢」即可,而是需要嚴謹遵循預告、資遣費、通報三大法定義務。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書面紀錄制度,特別是不適任資遣案件,更要留下充分的改善過程證據。唯有合法合規,才能真正降低成本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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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