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多付冤枉錢!跨日上班遇假日的薪資計算密技

各位老闆們,常常會因為計算跨日薪資而感到頭痛嗎?明明前一天是平日,上個夜班跨到假日,那這個時候究竟需不需要給予額外的加班費呢?今天就來跟各位老闆們分享相關法律知識吧!


一、跨日工作之依據


原則上,若勞資雙方未就『一日』的定義或正常工作時間達成協議 ,一日的起迄實務是遵照曆日制,簡單來說就是當日00:00~24:00。若有超過午夜而繼續工作的情況即為跨曆日之上班時間。

這個時候就要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根據該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日者,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而不得拆分成前一日與後一日的工作時間來藉此延長上班時間。所以為避免紛爭產生,勞資雙方若有跨日工作或是輪班制的情況產生,得先約定起算一日的時間節點並以書面揭示,這樣才有保障!

 

二、前一天為平日,後面遇到假日呢?


考慮到每個產業的環境與難處不同,對於需要全天運作的公司(如不停時生產的工廠)或是遇到休息日、特定節日的晚上仍然需要上班的公司(如節慶期間的餐廳來說,工時跨越二曆日的情況非常常見,這種時候是否應依照翌日的性質不同而有別於平日的薪資給付標準?先說結論,各位老闆們不用因為隔天是假日而另外給予假日的加班費。

舉例來說:
某工廠的晚班班表為 18:00-03:00,如果隔天是假日,那工時勢必會跨越到隔天,此時參照勞動部109年4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053956號函之涵義,即勞工的工時或是延長工時如果有跨越到假日的情形發生,原則上應併入前一日的性質計算。

如:平日(星期一~五)、休息日(星期六)或國定假日(國慶、元旦……等),三種不同的曆日是具有不同倍率的加班費計算的,而非僅當作假日上班而一律將後面跨日的工時給予假日的加班費。


三、如果遇到選舉投票日呢?


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但倘若當日出勤則依照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投票日當天屬於公司應該給予員工前去投票的假日,休假時間應為完整的00:00至24:00連續之24個小時。如果公司想要員工於當天上班,必須徵得員工同意,且必須給予加班費(加班費視當日性質而定)

有鑑於投票日的性質極為特殊,如果是輪班制的員工原定就排好投票日要上班呢?又或是上班時間根本沒涵蓋到投票時間呢?

  • 假設投票日當天某員工凌晨0點工作到早上9點,工作8小時,雖然該工時與投票時間幾乎沒有衝突到,但是那只要有出勤,仍然要給予8個小時的一倍加班費。

  • 如果是常見的一般工作時間,如朝八晚五,一樣工時8小時,這時若勞工要求花2個小時去投票,再回公司上班,雇主仍是不能阻礙員工的決定,而且剩餘的6小時工作時間,仍要計算加班費。

  • 回歸到跨日上班的情況下,若有員工工作時間跨到曆日的,必須要做切割分別計算,有進入投票日0點至24點的部分,要採用投票日加班費算法。

 

四、老闆可以怎麼做


  •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一天』的計算方式,例如從前一天某個時間點開始算24小時(像是早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這樣就不會搞混工時計算,也能避免爭議。 

  • 變更班表與工作規則必須要有勞資協議紀錄存證以及書面揭示以免爭端發生。

  •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系統,詳細記錄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並需與員工溝通,說明薪資計算的依據,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

 

五、結語

目前網路會有很多誤解以為跨曆日工作之後企業應該要給予員工加班費,許多老闆在承擔昂貴人事成本,或是選擇閉店休息而錯失商機之間抓不到平衡點而感到苦惱。時時更新法令知識、與時俱進在現代社會已經是不可或缺,無論是雇傭雙方都應該共同關注變動來促進工作環境與制度的改善。很多情況在必須對簿公堂之前,仍能透過建立完善的制度、提升法令知識來達成規避風險的目的。老闆也許不是時時刻刻都能有餘力去針對各項制度或著法規修改做到更新,導致一不小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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